私自处置危险废物承担刑事 私自处置危险废物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动用或者无证使用明火作业;(二)在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区内设置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和利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治理工程施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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