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 污泥危废鉴定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与处置管理暂行规定》(GB18597-200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中主要含有重金属、病原体等有害成分。
因此,鉴定为危废。而危废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残渣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态的物质(包括毒性污染物),指列入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者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具有特别严重危害性的废物。其认定标准是:参照国家有关鉴别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二)将排入江河湖泊的水域作为饮用水源地;
(三)倾倒或者堆放超过一定数量的污染物,造成水土流失;
针对化工残留危化品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难题,巴洛仕集团拥有残留危化品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减量化以及突发危化品泄漏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专利技术。
(四)阻塞重要航道和渠道,限制出入境人员进入港口和码头;
(五)擅自拆除建设项目竣工后遗留下来的废旧物资、构筑物及设施,情节严重的;
(六)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